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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红鹰dhy6699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学风和和谐的校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违纪,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5.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6.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治安处罚者,根据情况作以下处分:

      1. 被处以治安警告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者,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条  未经批准,在校内举行聚会、演讲,散布假消息、擅自发布通知、散发传单、串联,张贴告示、启示,宣传封建迷信,侮辱诽谤他人者,影响安定团结,干扰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参与收看淫秽录像片、淫秽书画等淫秽物品,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隐匿不交者从重处分。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结伙斗殴、殴打他人或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除作经济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记过以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动手打人,伤及他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聚众斗殴,或持刀械威胁伤害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提供凶器者,视其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对结伙斗殴的为首者,从重处分。
第七条  偷窃、诈骗公共及他人财物或破坏公共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 偷盗价值在300元以下,给予警告处分。
      2. 偷盗价值在300—500元以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偷盗价值在500—1000元以下,给予记过处分。
      4. 偷盗价值在1000—2000元以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 偷盗价值在2000元以上,开除学籍。

第八条 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提供赌具和赌博条件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没收赌具。
第九条 有下列违反校园公共安全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 在校内饮酒(列入教学计划实训内容的除外),校内外酗酒。

2.在宿舍内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电炉、电磁炉、电饭煲、电热毯、电水壶、卷发棒、电吹风等)。
3. 在室内场所(教学楼、寝室楼、办公楼、食堂等建筑物)内吸烟和校园内吸游烟。
第十条 有下列违反校园文明和管理秩序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未经宿管人员同意擅自进入异性学生宿舍。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者。异性学生在宿舍内留宿。校内发生不正当性行为。
2.宿舍内乱拉电线。使用床头灯、酒精炉、煤油炉等禁用物品。学生宿舍内使用蜡烛、蚊香等明火,在走廊内焚烧物品。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随身携带或在教室、宿舍等校园内私藏管制刀具的。
3.擅自调换学生宿舍或者床位,拒不服从宿舍调配安排。擅自搬入桌椅家具、拆卸窗户装置,改变学生宿舍结构或者调换门锁的。乱扔物品、乱倒脏水、脏物,在宿舍教室等公共部位有乱涂、乱撕、乱写、乱刻、乱踏、乱踢行为的。
4.违反学校作息规定,大声喧闹,影响他人学习生活,不听劝阻者。擅自进入楼顶露台者。宿舍内饲养动物者。
5.住宿学生未经请假晚归,经多次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弄虚作假,伪造家长签字或冒充家长打电话,开具伪证明或涂改证件等行为。
7.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老师、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任务。不服从老师和工作人员的管教,有辱骂行为的。
8..威胁、恐吓他人,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隐藏、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破坏学校公共设施或设备。毁弃、破坏图书馆的书籍、报刊和他人书籍财物。
9.课堂内违反规定私自使用手机,吃零食、喝饮料,经老师劝阻不改者。在校内从事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销售与中介服务等经营性活动。
10.不适合校风的服饰和发型等,经多次劝阻不听。着装不整或着污秽服饰进入公共场所或在公共场所活动,不听劝阻的。乱扔杂物或垃圾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妨碍公共卫生屡教不改的。在校园公共场所异性同学间行为不检点的,以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且不听劝阻的。
第十一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达10节及以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处理:
(1) 11—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 21—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31—5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 50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 旷课情节严重且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经教务科研处认定测验、考试(考查)作弊者(包括作弊的对方学生),处分如下:

      1. 第一次作弊者,该课程以“0”分计,同时视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受处分后表现较好者,毕业前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科研处批准,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2. 第二次作弊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 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4. 偷窃试卷者,视其造成后果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以上考试(考查、测验)作弊者,由监考老师作好作弊认定,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认定,由教务科研处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第十三条 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的,主动消除影响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后果的,或者主动配合违纪调查且对调查取证有贡献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对于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者,从重予以处分:

      1. 故意做假证词,提供伪证者。
      2. 违纪后,认错态度恶劣,不服从学校教育者。
      3. 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第十五条 所有受处分者,在处分解除之前(即处分期限内)不得评定各种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各种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处分期限和解除(开除学籍没有期限,不设解除)。
1.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到期后自动解除。
2.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期满后受处分者本人提交申请,报学校审核并批准后,予以解除。处分到期后如未申请解除,则处分结果自动顺延,直至受处分者本人提出申请并通过批准。
3.受处分期间教育不改且继续违纪者,加重处分。
4.留校察看期间违纪者,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处分报批程序

      1. 记过以下处分(含记过),由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备案,学院行文公布。
      2. 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含留校察看),由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讨论并签署意见,报相关处室会签,报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由校长办公室行文公布。被开除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3.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相关事实。
      4.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后,由所在学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如果结果不认可,可以提出申诉。学生的处分决定要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归本人档案,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
      5. 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可在期满前的一个月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辅导员组织班级学生评议,经学院审议,报学生处,如有立功表现,可提前解除,并将解除处分决定书放入本人档案中。

第十八条   申诉及申诉期限。

      1.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等决定的申诉。
      2. 学生对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在接到处理或处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并答复本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3.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市教委提出书面申诉。
      4.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对在校的继续教育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学生违纪处分条例》(2017年修订稿)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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