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红鹰dhy6699

 
 
信息公开制度

大红鹰dhy6699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第29号令)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的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坚持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程序规范,内容准确。
第四条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五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全校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公开信息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 校内各学院、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学校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学校稳定、扰乱学校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学校应主动公开的事项: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决算报表,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200万以上的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三)领导小组决定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十条 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学校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九条 校长办公室为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部署;党委办公室负责全校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两办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学校信息的发布应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审核、谁监管”的原则。
第十条结合实际情况,学校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采取以下几种途径进行公
(一)学校门户网站、各部门网站及相关专栏(含新闻网、信息公开网等);  
(二)办公自动化系统;
(三)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
(四)校内广播和新闻等校内媒体;
(五)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
(六)新闻发布会、年鉴、简报等方式;
(七)信息公开栏、资料索取点、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八)学校各种工作会议、代表大会、座谈会、校长信箱等。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
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学校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及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学校信息的索引、名称、责任部门、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二条 学校将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校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室、信息图文中心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第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形成或者获取信息后(包括所发文件),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报送校长办公室或通过校长办公室及时报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应当填写《大红鹰dhy6699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数据电文等形式)向学校校长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七条 学校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八条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九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按照上海市物价局和财政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开信息的个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经校长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学校及校内各职能处室、各学院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各职能处室、各学院应当健全相应的信息公开制度,并接受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学校办公室)的指导,明确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学校纪委和工会共同负责组织对本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五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开,并报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和评议。
第二十七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反映或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红鹰dhy6699
2019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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