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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

  (《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暂行办法》之八、投诉、申诉及受理)

 


    1.学校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为纪委书记,成员为党办、校办公室、工会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纪委负责日常工作;
    2.应聘者有权对学校各级评聘组织的人员组成、聘任程序、聘任决定进行公开的监督,有权提出投诉和申诉;
    3.投申诉的调解工作流程:
    (1)投诉或申诉一般在聘任工作进行中或公示期间提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
    (2)“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投申诉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答复当事人;
    (3)调解委负责对事实展开调查、召开必要的听证会等,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争议内容和调解要求通知对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须在五日之内作出答复,如不接受调解,应记录在案;
    (4)对发生的人事争议,调解委要及时进行详细调查,核定事实经过,记录在案;
    (5)召开调解会会议应有三名及以上委员参加。调解过成协议,三方签字后,才能生效。
    调解委成员与当事人有一定利害关系(与投、申诉人同一部门的教职工代表在审核过程中应实行回避),影响公正的,应自行回避。教职工当事人在三人以上的应选派代表参加调解。
    (6)调解委成员负责向相关的聘任组织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最后报校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工会参加)研究决定。
    (7)当事人向调解委申请调解之日起30天内,应完成调解工作,到期调解不成未结案,可出具调解不成证明,当事人可向上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8)当事人干扰调解活动,干扰正常工作和教学秩序或妨碍学校有关人员开展本职工作的,调解委可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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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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