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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红鹰dhy6699关于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推动我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健康发展,形成长效管理机制,现就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规定如下:
一、学校调整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分管校长任主任,负责全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各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语委会办公室设在教科处,各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设语言文字工作联络员1名,分别协调、监督学校行文、教学、科研、管理、广播、出版、海报、网站、校内重大活动和学生社团活动等方面规范用语用字工作。学生各班级设立语言文字工作联络员(可由学习委员或信息员兼任)。
二、学校使用各类专项经费保障语言文字工作顺利开展。
三、全体教师在教学中必须以普通话作为教学语言,以规范汉字作为教学用字,如有特殊情况或需要者须向学校语委会说明情况并备案。师生员工在公共场合,如集会、会议、宣传、广播以及其他集体活动中一般应使用普通话。
四、校内标牌、指示牌、标语(牌)、印章,各级橱窗宣传栏、张贴物、布告、课堂板书,以及各种活动的会标都必须使用规范字。校内公文,学校出版的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校园网用字,学校自制的奖状、证书、招生广告(简章)、名片,以及各种宣传资料等应使用规范汉字。
五、学校建立专门的语言文字工作网页,及时宣传国家语言文字法和其他语言文字法规、资料,以及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动态。
六、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将对全校各种场合用语用字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考核。
七、结合师资培训,学校积极推进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专任教师应逐步通过普通话水平测试并达到相应等级,做到持证上岗。
八、把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纳入人才培养目标和有关课程标准,大力提高学生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同时,加强学生普通话测试的辅导工作,提高达标率。

 

 

2018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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