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完善普通高等学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校内门、急诊制度

1. 在校学生每次就诊,应先在校医务室诊疗(节假日例外)。

2. 在校学生应凭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并在医务室拿取本人在校病史卡,方可在校医务室就诊。

3. 每次就诊挂号费1元。

4. 每次就诊,应本人在场,不能找人代看代领药品(特殊情况另行处理)。本人应负担所需药品及各项医疗费用的10%(以角为单位计算)。

5. 每次就诊用药量不超过三天。就诊学生应尊重医生处理,不点名索要药品或强求病假单。对于自主强烈要求转诊的学生,医务室备案,由辅导员确认方可转诊。

第二条  转诊制度

鉴于校医务室医疗条件所限,凡经医务室确认需要到外院诊疗者,应有医务室开具转诊单。如未经医务室同意,自行外出就诊者,则不予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

1. 凡经医务室同意转诊的学生应到学校指定医院就诊并按转诊科别诊疗, 若转诊学生擅往其他医院就诊或虽转诊至指定医院,但不按转诊科别治疗者,则不予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

2. 转诊单只作一次使用,如需复诊应再次转诊。

3. 如定点医院不能解决医疗者,由定点医院再开具转院证明。切勿自行择院就诊,否则不予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

4. 本校定点医院为:同济医院(普陀区新村路399号),和大场医院(环镇北路1058号,电话66893999

5. 学生在校外就诊的门、急诊费用每年自负300元后,在三级医院就诊者报销50%。,二级医院就诊者报销60%,特殊情况由校大学生医疗保障领导小组视情酌定。

6. 学生在校外就医不准到部队医院(长海、长征医院除外)。

7. 慢性病不准用中医调理诊疗。

第三条  节假日门、急诊制度

1. 在沪学生暑、寒假,节假日(长假)、双休日门急诊均应到指定的同济医院或大场医院及居住地附近,入学时登记的一所公办医院就诊。如因搬迁等原因需要更改就诊医院者应该及时到医务室更改备案后,方可去更改后医院就诊。否则不予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

2. 外地学生暑、寒假,门、急诊应到自己事先登记的医院就诊(特殊情况例外)。

第四条  报销制度

1.凡经医务室转诊至指定医院就医者,凭转诊单、医院病史卡、正规发票等到校医务室审核,经审核后,由校医务室上报校医保领导小组审批,由校医务室上报校医保领导小组审批,校财务处报销至学生银行卡。每年自负300元后,在三级医院就诊者报销50%。,二级医院就诊者报销60%(凭证缺项者不能报销),挂号费不能报销。按规定在外院就诊时,不弄虚作假,凡不在医保范围及一般学生就医病种范围(特殊病例除外)则不予以报销。

 2.假日门、急诊制度规定的门、急诊,凭挂号单、医院病史卡、正规发票(每年自负300元之后)方可报销医疗费用(凭证缺项者不能报销),挂号费不能报销。

  3.有限的医保费能够惠及全体在校全日制学生,根据公平、人人享有的原则,学生在校外就诊的门、急诊费用应在就诊当天起一个月内递交医务室申请报销,逾期作废。(暑、寒假按时顺延)

   4.在本市住院学生凭医院开具住(入)院通知单,到学校医务部门领取上海市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住院结算凭证第一联(签发起七日内有效),交给住院医院即可。本人支付部分住院医疗费用。

    5.在本市治疗门诊大病的学生,凭凭挂号单、医院病史卡、正规发票(每年自负300元之后)方可报销医疗费用的50%(凭证缺项者不能报销),挂号费不能报销。再由医务室开具大病专用的上海市大学生门诊报销凭证,可选择去中国人寿、平安、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报销50%的医疗费。

    6.大学生在外省市急诊住院或因病休学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居住在外省市,所发生的符合规定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先有本人现金垫付,在出院或治疗6个月内由学校凭出院小结,病史资料,医疗原始收据及明细帐单、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等,集中到宝山区医保中心申请报销,经核销确认并费用划至本校后,方可报销。门、急诊费用按第四条第2款办理。

   7.就诊的门、急诊费用申请报销递交医务室审核批准当天起一个月内到财务处报销,逾期作废。

8.转借医疗凭证、转诊单和本人挂号而供他人就诊、开药,一经查实,追回相应的报销费用并将严肃处理。

 9.室每周三上午800—下午300接受学生医疗费用报销。

第五条  权利与义务

1. 我校全日制大专学生可以享受住院以及门诊大病统筹资金的补贴。

2.制大专学生普通门急诊在校医院就诊的费用由学校支付90%,在校外医院就诊费用每年支付300元后,在三级医院就诊者由学校支付50%,二级医院就诊者由学校支付55%

3.贫困学生可以申请享受学校医疗帮困互助金。

4.医疗保障的大学生应诚实守信,严格执行各项医疗保障的规章制度。对于普通门诊出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则不仅所有医疗费用不予以报销,而且按我校的规章制度处理;违反市医疗保障制度若干意见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若《上海市大学生医疗保障的实施细则》有所修改,本细则将根据修改后医保政策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