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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9年学生资助补助计划(高等教育)的通知[沪教委学(201931]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领导机构 

学校设立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处处长担任副组长。党办、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参加。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指导全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二、奖励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生中优秀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再申请国家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

三、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四、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者;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7.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8.上学年度受到学校处分者,不予评选。

五、评审程序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1.学生资助中心根据教育部每年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下发评选通知,经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2.各学院按国家政策、学校评选办法进行宣传动员,组织本学院的评选。 

⑴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在网上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⑵学生所在班级评议,提出初选名单;

⑶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汇总各学生班初选名单后,对学生思想政治表现、学习生活、家庭困难程度等情况进行全面评议,提出候选名单,无异议后上报学生资助中心进行审查。

3.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并将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天,无异议后将拟获奖学生名单报学生事务中心审核。

六、奖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每年国家资金到位后,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七、各学院要认真细致地做好上海市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如发现弄虚作假等情况,除取消该学院名额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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