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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教师培养资助和民办高校骨干教师科研项目管理

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上海市教委加强民办高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工作任务,鼓励我校教师积极开展教学和科研工作,促进教师的成长,培育和造就一批学有特色、教有特色的教师队伍,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 2012 10 23 日校长办公会议的精神,对政府扶持资助项目中的原优秀青年教师科研项目(2011年起致为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和民办高校骨干教师科研专项管理工作(以下简称:青年、骨干教师科研项目)进行总结和进一步疏理,制订了本管理细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二条 人事处负责牵头青年、骨干教师科研项目的经费申报与核拨、制度建设、项目进度监控。

第三条 教务科研处负责青年、骨干教师科研项目的立项评审、中期评审、结题评审、文档保存及经费审批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财务处是科研项目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教务科研处、人事部门协助校财务处行使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职能。

第五条 各个学院组织好教师科研项目申报工作,跟踪教师科研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协助教师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立项审批原则

1.青年、骨干教师科研项目必须建立在教学实践基础之上,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2.申报青年、骨干教师科研项目必须做到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和内容清晰具体,研究方法和研究步骤切实可行,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各项条件。

3.在申报科研项目时,应从选题立项、研究方法、评价手段、人员配备、经费来源等方面考虑其实施的可行性,以免造成项目无法执行或半途而废。

第七条 申报和评审程序

1.人事部门接到市教委的通知后,将有关项目申请通知、申报指南等材料,通过学院校园网公开发布,并以邮件或书面形式通知到各个学院、处室,并抄送教务科研处。各个学院、处室接到通知后组织符合条件教职工申报,项目申请人将初步的项目申报方案报到人事汇集,由教务科研处组织学科专家评审,人事协助教务科研处完成评审,经学科专家评审后,符合申报要求的,申报者继续完善

申报方案,并报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人事部门统一对外报送。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将申报方案退回并告知申报者本人。

2.人事部门将是否通过立项审批信息反馈给各教师及教务科研处。通过审批的项目正式立项,学院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据本管理细则,对项目进行管

理。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项目管理办法

1.青年、骨干教师科研项目管理实施立项评审、校内结题二个步骤管理。

2.立项评审可参照第七条处理。

3.项目负责人在接到检查通知后应仔细阅读检查内容,并根据检查要求,及时向教务科研处提供项目研究进展中期报告书,内容包括:项目研究的进展情况、取得的阶段成果、存在的问题和下一阶段的工作安排等。

4.教务科研处收到中期报告书后,组织专家组进行检查,检查的形式会告知项目负责人,检查的结果专家组会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重视专家组的反馈意见,落实整改。

5.已正式立项项目,若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完成,项目负责人须提交书面《项目延期申请报告》写明理由,报教务科研处审核后,人事部门复核,方可延期;项目负责人因私出国或调离学校,项目负责人应配合学校完成项目,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课题,应在出国或调离前办好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并且项目负责人需依据与学校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做出赔偿。

 

第五章 项目结题与成果管理

第九条 项目结题要求

1.科研项目应严格按照申报立项时的时间节点完成结题,项目负责人应填写结题报告书,由教务科研处组织专家组对研究成果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进行评议。如果项目评审通过,项目负责人将结题材料交教务科研处。书面材料需一式三份,同时提交相应的电子文档,提供材料包括:成果主件、附件、实践效果评议材料等报送人事部门。如果项目评审未通过,则通知项目负责人限期整改完成。完成的结题报告报送人事处。

2.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后应按时按质完成,不可随意更改原定计划。项目结题不应拖延计划时间,最终成果的形式和内容都应按照课题立项时规定要求执行,如确有实际情况需延期完成或更改研究内容的,应至少提前一个月递交申请,报教务科研处批准后方可更改,对于肆意不按原定计划结题,则项目负责人需依据与学校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做出赔偿。

第十条 附则

1.        青年、骨干教师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见附件。

2.        本工作细则由人事处会同教务科研处起草,由人事负责解释。

3.        本工作细则自 2017 7 1 日起执行,原沪德人字[2012]15 号《大红鹰dhy6699青年教师资助和民办高校骨干教师科研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废止。

2012 11 1 日起执行,原《大红鹰dhy6699优青项目管理实施细

则》废止。

 

附件:大红鹰dhy6699《关于青年教师培养资助和民办高校骨干教

师科研项目专项经费使用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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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 教务科研处

2017 6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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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年教师培养资助和民办高校骨干教师科研项目

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规定

 

切实规范青年教师培养资助和民办高校骨干教师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的使用和日常管理考核等工作,提高项目绩效管理的水平,促进我校教学和科研水平的快速提高,依据市教委的要求和上海市科委《上海市科研计划课题预算编制要求的说明》、《国家重要科技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扶持资金的青年教师培养资助和民办高校骨干教师科研项目。

二、通过学校申报的政府扶持资金的科研经费必须进入学校科研账户,按项目分别建账,并制作项目经费使用记录本登记经费使用情况,由相关部门交付项目申请人。在校教务科研处、人事部门、财务处的管理监督下,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要根据研究计划编制经费预算计划,确保项目的顺利完成。

三、关于对青年教师培养资助和民办高校骨干教师科研专项经费的使用,获批的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的项目申请人,应在一个月内提出分阶段使用经费总体计划交教务科研处、财务处备案,经费使用应该严格按照计划使用。

经费使用审批流程:由项目申请人根据经费使用计划提交正规的发票凭证,填写费用报销单(现金)或资金审批使用单(银行划账),报教务科研处审批签字并将经费使用情况登记经费使用记录本,人事部门复核签字,财务处审核无误后报相关校领导签字批准后至财务处报领相关费用。

四、获批的科研项目专项经费分二次申领,项目正式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可使用 50% 启动资金;项目通过校内结题评审后报市教委结题评审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可使用 50% 的项目经费。

五、经费的使用范围

1.劳务费

劳务费资助的总额控制在申请项目资助总额的 20%以内;对于软件开发类等课题,劳务费资助的总额控制在申请项目资助总额的 50%以内。软件开发类课题主要指:以软件开发为主要研发内容,申请资助的设备费小于等于申请资助总额的 50%的课题。教务科研处对劳务费的使用进行审核,按实列支,加强监管。

2.设备费是指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试制费用和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及租用费。项目申请人根据立项时的项目经费预算内容按需购置电脑等固定设备,需先到资产科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凭资产处开具的登记凭证到财务处办理申领费用的手续。固定设备为学校资产,项目申请人拥有设备使用权,但项目结题或申请人调离需归还设备。

3.业务费包括: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测试化验与加工费、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费、差旅费。

材料费是指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原价、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燃料及动力费是指课题研究过程中可单独计量和核算的水、电、汽、燃料费用及排污费用。

测试化验与加工费是指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依托单位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等所支付的费用。

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业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事物等费用。打印、复印、印刷、制版、照相、文献检索入网费及书籍购买费等各项费用可在该项预算中列支。项目中采购的图书、文献应先到图书馆办理图书入库登记,凭图书馆开具的登记凭证到财务处办理申领费用的手续。图书、文献资料为学校资产,项目结题或申请人调离需归还。

会议费是指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专家咨询以及协调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课题依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日期,并提供详细说明。专家咨询费原则上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国内)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修缮费是指课题研究所用固定资产的安装费、维护费、修理费等,包括设备安装、调试及零星土建工程费,以及直接为课题研究所发生的房屋建筑物修缮费、实验室改装费及设备维修费。此费用的管理办法参照学校沪德院字[2010]53号文件《大红鹰dhy6699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制度执行。

5.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对使用课题学校现有仪器设备(不包括可单独计量和核算的相关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且不能单独计量和核算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申请资助的管理费不得超过申请项目经费总额的 8%

六、为了加强项目经费的规范管理,对科研专项经费进行分类报销:交通费和通讯费的总额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 10% ,餐费不得超过 15%

七、校教务科研处会同教师所在学院组织有关专家,每年按项目进展的时间对上报的研项目进行论证、认定,定期对科研项目进行总结、分析,对被市教委评为优秀的科研项目,予以奖励。

八、任何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都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对于弄虚作假,套取或骗取项目经费者,一经查实,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项目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追回有关款项。

九、以上规定从 2017 7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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