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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家具配置及管理的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 宗旨

为加强学校办公条件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办公条件和合理配置办公设备,提高工作效率和设备利用率,更好地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现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办公用房和办公设备配置原则

(一)办公用房的配置原则是够用为度。

(二)办公设备的配置原则为工作需要、量力而行和资源共享。工作需要是指工作人员必需的,办公设备又分为必备设备和特批设备两种;量力而行是根据学校财力,逐步改善工作条件和配置办公设备;资源共享是对各学院、处室配置的特批设备,在各学院、处室或校内实行专管共用,做到物尽其用,努力提高使用效益。

第三条 办公用房和办公设备配置范围

(一)党政管理部门(不包括董事长,正、副校长办公室);

(二)各学院、处室;

(三)教辅及其它行政部门;

(四)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只配置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则按学校规定的配置标准自行解决。

第四条 办公用房配置标准

(一)党政办公用房配置原则上为人均810平方米。

(二)各学院、处室:正职原则上为:20平方米左右、独立办公(或正、副职一起办公);其他科室人员:集中办公,原则上配人均68平方米。

(三)学院辅导员室原则上人均46平方米,教师以教研室为单位集体办公原则上人均46平方米。

第五条 办公设备使用期限

机电类设备使用年限一般为1015年;

电子类设备使用年限一般为58年;

家具类设备使用年限一般为1015年。

第六条 各类人员及各学院、处室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见附件13

第七条 办公设备的添置与更新

(一)办公设备的添置程序

办公设备的添置以各学院、处室为单位提出申请,由后保处审核,学校领导批准。

(二)办公设备的更新与报废

1.未达到本办法规定使用年限的完好办公设备,不予更新;超过使用年限的设备,由后保处进行核验后,如不能继续使用的则予以更新。

2.报废的办公设备统一由后保处按程序审核、处置。已核准报废的设备,各学院、处室要及时办理报废手续,不得私自拆卸零部件,零部件不完整的设备不予办理报废手续。

第八条 办公设备的日常管理

(一)各学院、处室接收调进人员和毕业生时,可向后保处申请配置办公桌椅。如同时有调出或退休人员,其办公家具则调配给后来的教职工使用。

(二)为提高办公家具的使用效益,后保处应对各学院、处室闲置的办公家具进行调配,调拨后由交接双方管理人员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

(三)人员在校内调动的,其办公设备和家具不得带走。

(四)办公设备及家具由后保处集中采购,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五)各学院、处室申请配置的教学设备不得挪作办公和其他用途。

(六)各学院、处室用科研经费、实训室、学科建设经费和包干的办公经费购置的办公设备,按经费审批权限办理,并到后保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七)校外单位赞助经费购置办公设备和家具,其配置的标准不受此《暂行办法》限制;校外单位直接赞助实物的,须到后保处办理固定资产报增手续。

(八)各学院、处室办公设备的使用原则是谁使用谁管理、谁管理谁负责。因操作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的,其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因管理不善丢失设备的,其直接责任人应按规定赔偿。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后保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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