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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的处理办法(修订)

 

为加强学校物质管理工作,维护设备器材完整性和有效使用性,避免学校资产遭受不应有的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或保管仪器设备器材等,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

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应予以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而损坏的责任事故;

2.未取得操作合格证而使用大、精、贵、稀设备,造成损坏的责任事故;

3.未经同意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造成损坏的责任事故;

4.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当而造成损坏的责任事故;

5.其他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的责任性事故。

二、处理与奖惩:

1.发生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事故时,当事人必须立即填写“损坏、丢失设备及器材报告”,所在学院、部门应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如实上报。

2.赔偿处理权限:低值耐用品及一般材料损失总价值在500元以下,由各学院、部门负责人核查,后保处审批处理;损失总值在500元以上,由后保处会同各学院、部门负责人核查,并提出意见,报分管校长审批处理。

3.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金额计算,并根据情节轻重及本人认识态度进行赔偿,赔偿费由负责人审批确定赔偿额度,决定一次性偿还或分期偿还。

4.仪器设备损坏后,可修复并不降低原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经鉴定合格,可按修理成本实际支出赔偿。

5.一贯不爱护器材、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推卸责任态度恶劣的,或者造成重大严重后果者,除责令赔偿外,还应根据情节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通报批评、甚至解聘。

6.工作积极认真负责,爱护设备器材成绩显著,或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设备器材重大损失者,经学院、部门推荐,后保处核实,分管校长同意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给予表扬或奖励。

7.赔偿费由本人到财务部门缴付,财务部门开具收款凭证。

三、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并由后保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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