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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用钥匙的管理办法(修订)

 

一、公用钥匙的管理保管

1.按照分块管理的原则,学校各学院、各部门各自负责管辖区域公用钥匙的管理保管。

2.由门卫负责学校办公楼、教学楼大门及消防通道的钥匙保管。

3.公共重点部位钥匙分别由后保处负责保管。

4.各学院、各部门资产管理员担任并负责公用钥匙的管理保管工作。

5.各学院、各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所有钥匙的分类、标识,并确保标识清晰及持久性。

6.公用钥匙应统一存放在各学院、各部门办公室的钥匙柜内,除因工作需要由教职工本人保管的钥匙外,其他钥匙必须统一保管。

二、公用钥匙的使用事项

1.因工作需要借用钥匙,须到钥匙管辖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处借用。借用时须填写《公用钥匙使用登记表》,领用人须签字确认并妥善保管,在使用后及时归还,并在登记表上注销。

2.公用钥匙遗失须即立即报部门负责人或资产管理员,由部门负责人作出处理意见,资产管理员须在《公用钥匙管理清单》的备注栏中说明。

3.部门人员在调动、离职时,由资产管理员负责收回其持有的公用钥匙,并将变更情况在《公用钥匙管理清单》上注明。

4.各部门对设备房和设备的钥匙,除设备责任人和部门指定人员使用外,其他人员借用需设备责任人或直接领导同意。

5.仓管员请假外出时,需把仓库钥匙交给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接收人须在《钥匙使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三、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并由后保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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