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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仪器设备申请、购置、入账的管理办法(修订)

 

一、申请

各学院、部门申请购买仪器设备,需提出书面报告,大项目需提出立项申请报告,在领导批准后,再到学校采购中心填报“请购单”。

二、审核

1.单价在人民币一千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必须由各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后保处及财务处审批。

2.单价在人民币一千元以上(含一千元)的仪器设备,由各学院、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后保处、财务处审核,经采购中心报价后再报分管校长审批。

三、采购

1.招标采购

单项金额大于10万元(10万元)或批量设备金额大于15万元的仪器设备采购,必须按照学校“固定资产采购招标管理办法”办理。

2.设备采购

仪器设备采购必须在价格、质量、售后服务三个方面严格把关,必须按照计划执行。计划一经批准,不得任意改动。如需改动,应由申请学院、部门提出更改的报告,按照程序批准后方能更改,其更改报告应作为原申请计划的附件保存。大额或大宗采购在完成商务谈判后,由后保处进行初审,报主管校长审批,再交采购中心采购。

四、验收

仪器设备到货后,由申请学院、部门同后保处共同参加验收,经验收合格,由后保处进行编号、入账、建卡。

五、报账

在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由后保处核对发票,并填写仪器设备验收单,由采购中心到财务处报账。

六、附则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并由后保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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