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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仪器设备报废处理的管理办法(修订)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更好地为教学工作服务,本着勤俭办学的方针,充分利用废旧仪器设备的剩余价值,努力增收节支,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项仪器设备,不论其购置经费来自何种渠道,均属于学校的资产,统一由后勤资产保卫处(以下简称后保处)管理和处置,各使用学院、部门无权自行处置。

二、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经过长时期(超过寿命期)使用,或受到严重损坏(其中责任事故损坏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执行),经技术鉴定已丧失使用效能,或按国家规定使用期限到期必须淘汰等原因,所使用的学院、部门可申请报废。

三、凡需报废的仪器设备,先必须填写《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单》,由所管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后保处,由后保处审核并回收残值后,方可销账。凡单台仪器设备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报废申请,由后保处负责汇总,报主管校长审批。

四、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任何人不得拆毁或私自处理,原使用的学院、部门应保证其完整性,由后保处派专人统一清点后,验证造册,再按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如发现丢失,或缺少零配件的,由所在学院、部门写出书面情况报告,后保处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校领导审批,按审批意见进行处理。

五、报废仪器设备的残值及回收经费的处理:

对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统一归后保处处理(价值较大的,必须经采购询价)。各实训室的仪器设备需报废的,其所管理的学院、部门应尽早同后保处联系,以便尽快地处理专业性强、使用面较窄的报废仪器设备,防止长期搁置,造成贬值、丢失、锈烂变质而浪费资源。报废仪器设备的残值回收经费,统一交财务处入账。

六、本办法从批准之日起实施,并由后保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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